• 中居联杯广告
  • SVIP广告
  • 新豪轩门窗广告
  • 富轩全屋门窗广告
  • 当前位置:

    门窗网

     > 

    门窗新闻

     > 

    政策法规

     > 

    详情

    手机版

    最新留言:

  • 来自 河北-石家庄 的 刘姐 全屋定制和木门都有,200平方,想增加品牌
  • 来自 甘肃-定西 的 吕先生 目前没有门店,正在找品牌对比。手机号是微信号
  • 来自 河北-邢台 的 张先生 好几个店,正在对比品牌,增加一个也行,新开个点也行,先了解一下。
  • 来自 贵州-黔西南 的 李成国 店面120平米,想合作木门品牌
  • 来自 四川-成都 的 万女士 工程采购100多樘,手机号可以直接加微信
  • 来自 山东-威海 的 张先生 工作室,不开店,有展厅,找原木门厂家合作
  • 来自 河南-郑州 的 梁先生 装修公司,有展厅,想找重庆企业合作
  • 来自 山西-吕梁 的 苏晶 工作室,有展厅,找厂家合作
  • 来自 湖南-郴州 的 黄先生 准备开个店,找合适的品牌,正在对比期间
  • 来自 云南-昭通 的 孔先生 新店正在装修,不到200平米,找合适的品牌代理
  • 来自 山西-长治 的 王先生 装修公司,找厂家合作。二线品牌
  • 来自 四川-德阳 的 沈云燕 想找附近的品牌代理合作
  • 来自 宁夏-固原 的 种志刚 想开门店,能上样大概十几套。烤漆免漆都找
  • 来自 山西-朔州 的 郝先生 目前做的瓷砖建材,店面比较大,想增加项目,可以代理木门的区域大概140平米,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江西-宜春 的 刘女士 目前做全屋定制,想找合适的木门牌代理
  • 来自 山西-大同 的 赵 设计工作室,找厂家合作。觉得慕友的产品质量不错。
  • 来自 山西-长治 的 来苗苗 新开的店,大概90平米,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山西-运城 的 乔国军 以前做的别的项目,现在想做木门,找合适的厂家。手机号是微信号
  • 来自 天津-天津 的 杨先生 需要设备
  • 来自 天津-天津 的 杨勇尖 购买设备
  • 来自 陕西- 的 党维军 从业经历:(几年) 现在做的什么品牌: 现在做的什么产品: 其它:
  • 来自 四川- 的 焦云涛 想加盟欧派或者其他好一些的品牌
  • 来自 浙江-台州 的 黄女士 正在经营木门生意,想换一下,找好一点的品牌
  • 来自 安徽-宣城 的 小张 想做代理
  • 来自 内蒙古-赤峰 的 贾志超 离内蒙不要太远,找华中华北地区的工厂
  • 来自 陕西-商洛 的 于成 正在经营木门,想换品牌
  • 来自 山西-晋城 的 王 从业经历:(几年) 现在做的什么品牌: 现在做的什么产品: 其它:
  • 来自 四川-成都 的 廖先生 从业经历:(几年) 现在做的什么品牌: 现在做的什么产品: 其它:
  • 来自 宁夏- 的 李 想找北京或河北的品牌
  • 来自 四川-德阳 的 黄先生 找入户门经销
  • VIP门窗广告

    使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以下二维码,即可将本文分享到“朋友圈”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9-03-20 编辑:中国门窗网 来源:中国门窗网 浏览数:1057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 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体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 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作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收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 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 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 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 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 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 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 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 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 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 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 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 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 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 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 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 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 ,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 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 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 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 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 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 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发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 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 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 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 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 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 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 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有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 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 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 ,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 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 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中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 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 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 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制、临摹、拓印、录音、录像、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 称的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 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 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的有关规定 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键字:

    著作权法中国

    我对感兴趣,想了解更多加盟信息

    今天已经有260位创业者成功获得了加盟方案!

    请花一分钟,填写您的加盟意向:

    意向地区:

    您的姓名:

    您的号码:

    用户信息授权确认书(仔细阅读)

    • 刘姐(河北-石家庄) 全屋定制和木门都有,20
    • 吕先生(甘肃-定西) 目前没有门店,正在找品牌
    • 张先生(河北-邢台) 好几个店,正在对比品牌,
    • 李成国(贵州-黔西南) 店面120平米,想合作木
    • 万女士(四川-成都) 工程采购100多樘,手机
    • 张先生(山东-威海) 工作室,不开店,有展厅,
    • 梁先生(河南-郑州) 装修公司,有展厅,想找重
    • 苏晶(山西-吕梁) 工作室,有展厅,找厂家合
    • 黄先生(湖南-郴州) 准备开个店,找合适的品牌
    • 孔先生(云南-昭通) 新店正在装修,不到200
    • 王先生(山西-长治) 装修公司,找厂家合作。二
    • 沈云燕(四川-德阳) 想找附近的品牌代理合作
    • 种志刚(宁夏-固原) 想开门店,能上样大概十几
    • 郝先生(山西-朔州) 目前做的瓷砖建材,店面比
    • 刘女士(江西-宜春) 目前做全屋定制,想找合适
    • 赵(山西-大同) 设计工作室,找厂家合作。
    • 来苗苗(山西-长治) 新开的店,大概90平米,
    • 乔国军(山西-运城) 以前做的别的项目,现在想
    • 杨先生(天津-天津) 需要设备
    • 杨勇尖(天津-天津) 购买设备
    门窗十大品牌广告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未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处理。我们对页面中展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内容信息对您产生影响,请及时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新闻发稿请联系我们

    15811192007

    微信

    在线加盟申请意向表请您留言

    今天已经有 260 人获取加盟资料

    高端访谈

    更多

    热门招商

    更多
    加盟佳奇门窗-佳奇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佳奇门窗

    佳奇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佳旺门窗-成都市佳旺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佳旺门窗

    成都市佳旺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康盈门窗-佛山市南海康盈门窗厂招商
    加盟康盈门窗

    佛山市南海康盈门窗厂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致尚·门窗-佛山市南海区派浪门窗制品厂招商
    加盟致尚·门窗

    佛山市南海区派浪门窗制品厂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怡发门窗-佛山市南海区怡发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怡发门窗

    佛山市南海区怡发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冠业门窗-深圳市冠业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冠业门窗

    深圳市冠业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九福门窗-绵阳市九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招商
    加盟九福门窗

    绵阳市九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得缘门窗-昆明德门缘经贸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得缘门窗

    昆明德门缘经贸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绮优门窗-绮优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绮优门窗

    绮优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上海捷承门窗-上海捷承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上海捷承门窗

    上海捷承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热点新闻

    更多
  • 新潮澎湃— 2024门业及定制家居品牌峰会圆满落幕

    新潮澎湃— 2024门业及定制家居品牌峰会圆满落幕

    2024门业及定制家居品牌峰会暨中居联杯·2023年度木门及门墙柜整装十大品牌表彰盛典圆满落幕

  • 你好,2021!三峰家居趋势新品重磅发布!

    你好,2021!三峰家居趋势新品重磅发布!

    三峰家居趋势新品发布会,带你看未来!

  • 千川木门携手好莱客,强强联合赢占未来

    千川木门携手好莱客,强强联合赢占未来

    7月31日,羊城广州秋高气爽,阳光灿烂,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共同签订了资本合作意向书,标志着双方向平台更高,视野更宽,双轮驱动,合作共赢实现了新的跨越。

  • 新品预告·美篇章 | 艺格遇见美好生活·健康家

    新品预告·美篇章 | 艺格遇见美好生活·健康家

    家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住所,更多的是与家人一起共度美好生活的温馨港湾。为能在您美好生活中留住更美瞬间,艺格云木门联合顶尖设计阵容,共同推出四大风格,让美好生活更“美”。

  • 三峰家居|方太电器520联合新品发布会预告

    三峰家居|方太电器520联合新品发布会预告

    三峰家居与方太电器强强联合,当底蕴的方正际会品质的高峰,将会带来怎样的超级产品?5月20日,让我们一起,大开颜界!

  • 让加盟更诚信 让选择更放心

    立即咨询做有权威的品牌
    在线加盟
    联系客服
    服务热线
    15811192007
    服务时间
    09:00-18:00
     

    专注门窗行业

    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