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居联杯广告
  • SVIP广告
  • 新豪轩门窗广告
  • 富轩全屋门窗广告
  • 当前位置:

    门窗网

     > 

    门窗新闻

     > 

    政策法规

     > 

    详情

    手机版

    最新留言:

  • 来自 湖北-武汉 的 程武 有空间可以上几樘样品,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河南-安阳 的 荣壮 想增加品牌,有地方可以上点样品,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山西-太原 的 李女士 想找木门品牌加盟代理
  • 来自 山西-太原 的 宋 做全屋定制的,找原木整装厂家,质量好的就行,不限地区
  • 来自 河北-石家庄 的 刘姐 全屋定制和木门都有,200平方,想增加品牌
  • 来自 甘肃-定西 的 吕先生 目前没有门店,正在找品牌对比。手机号是微信号
  • 来自 河北-邢台 的 张先生 好几个店,正在对比品牌,增加一个也行,新开个点也行,先了解一下。
  • 来自 贵州-黔西南 的 李成国 店面120平米,想合作木门品牌
  • 来自 四川-成都 的 万女士 工程采购100多樘,手机号可以直接加微信
  • 来自 山东-威海 的 张先生 工作室,不开店,有展厅,找原木门厂家合作
  • 来自 河南-郑州 的 梁先生 装修公司,有展厅,想找重庆企业合作
  • 来自 山西-吕梁 的 苏晶 工作室,有展厅,找厂家合作
  • 来自 湖南-郴州 的 黄先生 准备开个店,找合适的品牌,正在对比期间
  • 来自 云南-昭通 的 孔先生 新店正在装修,不到200平米,找合适的品牌代理
  • 来自 山西-长治 的 王先生 装修公司,找厂家合作。二线品牌
  • 来自 四川-德阳 的 沈云燕 想找附近的品牌代理合作
  • 来自 宁夏-固原 的 种志刚 想开门店,能上样大概十几套。烤漆免漆都找
  • 来自 山西-朔州 的 郝先生 目前做的瓷砖建材,店面比较大,想增加项目,可以代理木门的区域大概140平米,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江西-宜春 的 刘女士 目前做全屋定制,想找合适的木门牌代理
  • 来自 山西-大同 的 赵 设计工作室,找厂家合作。觉得慕友的产品质量不错。
  • 来自 山西-长治 的 来苗苗 新开的店,大概90平米,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山西-运城 的 乔国军 以前做的别的项目,现在想做木门,找合适的厂家。手机号是微信号
  • 来自 天津-天津 的 杨先生 需要设备
  • 来自 天津-天津 的 杨勇尖 购买设备
  • 来自 陕西- 的 党维军 从业经历:(几年) 现在做的什么品牌: 现在做的什么产品: 其它:
  • 来自 四川- 的 焦云涛 想加盟欧派或者其他好一些的品牌
  • 来自 浙江-台州 的 黄女士 正在经营木门生意,想换一下,找好一点的品牌
  • 来自 安徽-宣城 的 小张 想做代理
  • 来自 内蒙古-赤峰 的 贾志超 离内蒙不要太远,找华中华北地区的工厂
  • 来自 陕西-商洛 的 于成 正在经营木门,想换品牌
  • VIP门窗广告

    使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以下二维码,即可将本文分享到“朋友圈”中。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9-03-20 编辑:中国门窗网 来源:中国门窗网 浏览数:1227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局设立《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三)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五)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三)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 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第十条第(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则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超过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十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补正。
    第三十一条 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事由经审核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裁决,并重新裁决。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文书的内容和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商标评审费用。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对感兴趣,想了解更多加盟信息

    今天已经有252位创业者成功获得了加盟方案!

    请花一分钟,填写您的加盟意向:

    意向地区:

    您的姓名:

    您的号码:

    用户信息授权确认书(仔细阅读)

    • 程武(湖北-武汉) 有空间可以上几樘样品,找
    • 荣壮(河南-安阳) 想增加品牌,有地方可以上
    • 李女士(山西-太原) 想找木门品牌加盟代理
    • 宋(山西-太原) 做全屋定制的,找原木整装
    • 刘姐(河北-石家庄) 全屋定制和木门都有,20
    • 吕先生(甘肃-定西) 目前没有门店,正在找品牌
    • 张先生(河北-邢台) 好几个店,正在对比品牌,
    • 李成国(贵州-黔西南) 店面120平米,想合作木
    • 万女士(四川-成都) 工程采购100多樘,手机
    • 张先生(山东-威海) 工作室,不开店,有展厅,
    • 梁先生(河南-郑州) 装修公司,有展厅,想找重
    • 苏晶(山西-吕梁) 工作室,有展厅,找厂家合
    • 黄先生(湖南-郴州) 准备开个店,找合适的品牌
    • 孔先生(云南-昭通) 新店正在装修,不到200
    • 王先生(山西-长治) 装修公司,找厂家合作。二
    • 沈云燕(四川-德阳) 想找附近的品牌代理合作
    • 种志刚(宁夏-固原) 想开门店,能上样大概十几
    • 郝先生(山西-朔州) 目前做的瓷砖建材,店面比
    • 刘女士(江西-宜春) 目前做全屋定制,想找合适
    • 赵(山西-大同) 设计工作室,找厂家合作。
    门窗十大品牌广告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未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处理。我们对页面中展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内容信息对您产生影响,请及时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新闻发稿请联系我们

    15811192007

    微信

    在线加盟申请意向表请您留言

    今天已经有 252 人获取加盟资料

    高端访谈

    更多

    热门招商

    更多
    加盟佳奇门窗-佳奇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佳奇门窗

    佳奇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佳旺门窗-成都市佳旺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佳旺门窗

    成都市佳旺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康盈门窗-佛山市南海康盈门窗厂招商
    加盟康盈门窗

    佛山市南海康盈门窗厂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致尚·门窗-佛山市南海区派浪门窗制品厂招商
    加盟致尚·门窗

    佛山市南海区派浪门窗制品厂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怡发门窗-佛山市南海区怡发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怡发门窗

    佛山市南海区怡发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冠业门窗-深圳市冠业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冠业门窗

    深圳市冠业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九福门窗-绵阳市九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招商
    加盟九福门窗

    绵阳市九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得缘门窗-昆明德门缘经贸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得缘门窗

    昆明德门缘经贸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绮优门窗-绮优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绮优门窗

    绮优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上海捷承门窗-上海捷承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上海捷承门窗

    上海捷承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热点新闻

    更多
  • 新潮澎湃— 2024门业及定制家居品牌峰会圆满落幕

    新潮澎湃— 2024门业及定制家居品牌峰会圆满落幕

    2024门业及定制家居品牌峰会暨中居联杯·2023年度木门及门墙柜整装十大品牌表彰盛典圆满落幕

  • 你好,2021!三峰家居趋势新品重磅发布!

    你好,2021!三峰家居趋势新品重磅发布!

    三峰家居趋势新品发布会,带你看未来!

  • 千川木门携手好莱客,强强联合赢占未来

    千川木门携手好莱客,强强联合赢占未来

    7月31日,羊城广州秋高气爽,阳光灿烂,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共同签订了资本合作意向书,标志着双方向平台更高,视野更宽,双轮驱动,合作共赢实现了新的跨越。

  • 新品预告·美篇章 | 艺格遇见美好生活·健康家

    新品预告·美篇章 | 艺格遇见美好生活·健康家

    家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住所,更多的是与家人一起共度美好生活的温馨港湾。为能在您美好生活中留住更美瞬间,艺格云木门联合顶尖设计阵容,共同推出四大风格,让美好生活更“美”。

  • 三峰家居|方太电器520联合新品发布会预告

    三峰家居|方太电器520联合新品发布会预告

    三峰家居与方太电器强强联合,当底蕴的方正际会品质的高峰,将会带来怎样的超级产品?5月20日,让我们一起,大开颜界!

  • 让加盟更诚信 让选择更放心

    立即咨询做有权威的品牌
    在线加盟
    联系客服
    服务热线
    15811192007
    服务时间
    09:00-18:00
     

    专注门窗行业

    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