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居联杯广告
  • SVIP广告
  • 新豪轩门窗广告
  • 富轩全屋门窗广告
  • 当前位置:

    门窗网

     > 

    门窗新闻

     > 

    政策法规

     > 

    详情

    手机版

    最新留言:

  • 来自 湖北-武汉 的 程武 有空间可以上几樘样品,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河南-安阳 的 荣壮 想增加品牌,有地方可以上点样品,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山西-太原 的 李女士 想找木门品牌加盟代理
  • 来自 山西-太原 的 宋 做全屋定制的,找原木整装厂家,质量好的就行,不限地区
  • 来自 河北-石家庄 的 刘姐 全屋定制和木门都有,200平方,想增加品牌
  • 来自 甘肃-定西 的 吕先生 目前没有门店,正在找品牌对比。手机号是微信号
  • 来自 河北-邢台 的 张先生 好几个店,正在对比品牌,增加一个也行,新开个点也行,先了解一下。
  • 来自 贵州-黔西南 的 李成国 店面120平米,想合作木门品牌
  • 来自 四川-成都 的 万女士 工程采购100多樘,手机号可以直接加微信
  • 来自 山东-威海 的 张先生 工作室,不开店,有展厅,找原木门厂家合作
  • 来自 河南-郑州 的 梁先生 装修公司,有展厅,想找重庆企业合作
  • 来自 山西-吕梁 的 苏晶 工作室,有展厅,找厂家合作
  • 来自 湖南-郴州 的 黄先生 准备开个店,找合适的品牌,正在对比期间
  • 来自 云南-昭通 的 孔先生 新店正在装修,不到200平米,找合适的品牌代理
  • 来自 山西-长治 的 王先生 装修公司,找厂家合作。二线品牌
  • 来自 四川-德阳 的 沈云燕 想找附近的品牌代理合作
  • 来自 宁夏-固原 的 种志刚 想开门店,能上样大概十几套。烤漆免漆都找
  • 来自 山西-朔州 的 郝先生 目前做的瓷砖建材,店面比较大,想增加项目,可以代理木门的区域大概140平米,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江西-宜春 的 刘女士 目前做全屋定制,想找合适的木门牌代理
  • 来自 山西-大同 的 赵 设计工作室,找厂家合作。觉得慕友的产品质量不错。
  • 来自 山西-长治 的 来苗苗 新开的店,大概90平米,找合适的品牌
  • 来自 山西-运城 的 乔国军 以前做的别的项目,现在想做木门,找合适的厂家。手机号是微信号
  • 来自 天津-天津 的 杨先生 需要设备
  • 来自 天津-天津 的 杨勇尖 购买设备
  • 来自 陕西- 的 党维军 从业经历:(几年) 现在做的什么品牌: 现在做的什么产品: 其它:
  • 来自 四川- 的 焦云涛 想加盟欧派或者其他好一些的品牌
  • 来自 浙江-台州 的 黄女士 正在经营木门生意,想换一下,找好一点的品牌
  • 来自 安徽-宣城 的 小张 想做代理
  • 来自 内蒙古-赤峰 的 贾志超 离内蒙不要太远,找华中华北地区的工厂
  • 来自 陕西-商洛 的 于成 正在经营木门,想换品牌
  • VIP门窗广告

    使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以下二维码,即可将本文分享到“朋友圈”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9-03-20 编辑:中国门窗网 来源:中国门窗网 浏览数:1208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
    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
    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
    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
    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
    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工作在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指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
    能以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
    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 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
    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
    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识其
    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
    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
    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规定,或者减免、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
    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
    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
    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
    定结论;
    (六)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
    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
    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属于
    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
    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
    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利用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要受到损害的,可以
    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 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更换、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
    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等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
    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价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
    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
    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
    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间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
    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
    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时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
    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
    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
    照:
    (一) 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
    (五)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七)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
    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 侵害消费者价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到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对感兴趣,想了解更多加盟信息

    今天已经有252位创业者成功获得了加盟方案!

    请花一分钟,填写您的加盟意向:

    意向地区:

    您的姓名:

    您的号码:

    用户信息授权确认书(仔细阅读)

    • 程武(湖北-武汉) 有空间可以上几樘样品,找
    • 荣壮(河南-安阳) 想增加品牌,有地方可以上
    • 李女士(山西-太原) 想找木门品牌加盟代理
    • 宋(山西-太原) 做全屋定制的,找原木整装
    • 刘姐(河北-石家庄) 全屋定制和木门都有,20
    • 吕先生(甘肃-定西) 目前没有门店,正在找品牌
    • 张先生(河北-邢台) 好几个店,正在对比品牌,
    • 李成国(贵州-黔西南) 店面120平米,想合作木
    • 万女士(四川-成都) 工程采购100多樘,手机
    • 张先生(山东-威海) 工作室,不开店,有展厅,
    • 梁先生(河南-郑州) 装修公司,有展厅,想找重
    • 苏晶(山西-吕梁) 工作室,有展厅,找厂家合
    • 黄先生(湖南-郴州) 准备开个店,找合适的品牌
    • 孔先生(云南-昭通) 新店正在装修,不到200
    • 王先生(山西-长治) 装修公司,找厂家合作。二
    • 沈云燕(四川-德阳) 想找附近的品牌代理合作
    • 种志刚(宁夏-固原) 想开门店,能上样大概十几
    • 郝先生(山西-朔州) 目前做的瓷砖建材,店面比
    • 刘女士(江西-宜春) 目前做全屋定制,想找合适
    • 赵(山西-大同) 设计工作室,找厂家合作。
    门窗十大品牌广告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未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处理。我们对页面中展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内容信息对您产生影响,请及时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新闻发稿请联系我们

    15811192007

    微信

    在线加盟申请意向表请您留言

    今天已经有 252 人获取加盟资料

    高端访谈

    更多

    热门招商

    更多
    加盟佳奇门窗-佳奇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佳奇门窗

    佳奇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佳旺门窗-成都市佳旺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佳旺门窗

    成都市佳旺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康盈门窗-佛山市南海康盈门窗厂招商
    加盟康盈门窗

    佛山市南海康盈门窗厂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致尚·门窗-佛山市南海区派浪门窗制品厂招商
    加盟致尚·门窗

    佛山市南海区派浪门窗制品厂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怡发门窗-佛山市南海区怡发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怡发门窗

    佛山市南海区怡发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冠业门窗-深圳市冠业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冠业门窗

    深圳市冠业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九福门窗-绵阳市九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招商
    加盟九福门窗

    绵阳市九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得缘门窗-昆明德门缘经贸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得缘门窗

    昆明德门缘经贸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绮优门窗-绮优门窗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绮优门窗

    绮优门窗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加盟上海捷承门窗-上海捷承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招商
    加盟上海捷承门窗

    上海捷承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火热招商中

    立即加盟

    热点新闻

    更多
  • 新潮澎湃— 2024门业及定制家居品牌峰会圆满落幕

    新潮澎湃— 2024门业及定制家居品牌峰会圆满落幕

    2024门业及定制家居品牌峰会暨中居联杯·2023年度木门及门墙柜整装十大品牌表彰盛典圆满落幕

  • 你好,2021!三峰家居趋势新品重磅发布!

    你好,2021!三峰家居趋势新品重磅发布!

    三峰家居趋势新品发布会,带你看未来!

  • 千川木门携手好莱客,强强联合赢占未来

    千川木门携手好莱客,强强联合赢占未来

    7月31日,羊城广州秋高气爽,阳光灿烂,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共同签订了资本合作意向书,标志着双方向平台更高,视野更宽,双轮驱动,合作共赢实现了新的跨越。

  • 新品预告·美篇章 | 艺格遇见美好生活·健康家

    新品预告·美篇章 | 艺格遇见美好生活·健康家

    家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住所,更多的是与家人一起共度美好生活的温馨港湾。为能在您美好生活中留住更美瞬间,艺格云木门联合顶尖设计阵容,共同推出四大风格,让美好生活更“美”。

  • 三峰家居|方太电器520联合新品发布会预告

    三峰家居|方太电器520联合新品发布会预告

    三峰家居与方太电器强强联合,当底蕴的方正际会品质的高峰,将会带来怎样的超级产品?5月20日,让我们一起,大开颜界!

  • 让加盟更诚信 让选择更放心

    立即咨询做有权威的品牌
    在线加盟
    联系客服
    服务热线
    15811192007
    服务时间
    09:00-18:00
     

    专注门窗行业

    为您保驾护航